非法集資的定義和特征
更新時間:2013-07-15 11:21:23 作者:順尚自動化--銷售部 瀏覽 次數時下,曾成杰非法集資一案,已經基本落下帷幕。在此,我相信大家對于非法集資的定義可能還不是很了解,那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下有國家對于非法集資的有關法律與法規!
非法集資的定義和特征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該《通知》規定非法集資具有如下特點: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的集資;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對以上特征我們分別解釋如下:
1、批準程序
因為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涉及廣大社會投資者的投資利益,如果因資金運用不當導致無法清償投資回報債務,則可能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所以,我國法律規定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必須經過法定部門審批。比如上市公司募集股份(《公司法》第153條)、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債券(《公司法》第164條)必須取得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監部門的審批。非經法定部門審批,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從律師實務角度來說,對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的金融活動,必須找到法律明確規定的審批程序,否則該金融活動就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集資。比如我國一些地區嘗試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項目債券的資產證券化運作,盡管上述集資取得了地方政府的審批,但是由于法律對上述資產證券化行為的審批程序及審批機構沒有明確規定,因此上述資產證券化運作仍然具有非法集資的法律風險。
2、回報許諾
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均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即通常所謂的“保底條款”。發行債券、存單及其類似集資活動,從性質上說允許約定一定比例的投資回報,而發行股票、投資基金證券及其類似集資活動,從性質上說不允許約定一定比例的投資回報,比如對于現階段的投資理財活動,盡管法律沒有明確約定,法院一般傾向于認為保底條款無效。如果從回報承諾角度甄別非法集資行為,假設一項用于投資的集資計劃,在集資合同中約定了保底條款,該項集資計劃即符合非法集資的該項特征。如《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如果信托投資公司在辦理資金信托業務過程中承諾信托資金不受損失或者最低收益,則將被認定為非法集資。證監會2003年5月15日發布的《關于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也規定:《通知》發布前已開展集合性受托投資計劃的“證券公司不得以書面或者口頭、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諾承擔投資損失、保證投資收益。”
此外,需要說明的是,非法集資行為的回報許諾不一定表現為貨幣形式,一些地方出現的“訂蛋卡”、“某歌星俱樂部”、“公園年票”等非法集資案件,其非法集資的回報許諾包括雞蛋等實物、參加明星歌友會的機會、超值旅游服務等不同形式,可見,回報許諾的形式并不影響非法集資的認定。
3、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
前文已述,非法集資的概念往往針對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的行為,這是因為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往往欠缺投資知識,不了解投資活動的規律,不能鑒別集資活動的合法性,牽涉人數范圍較廣,而該些社會公眾又往往難以承擔集資款無法返還的損失風險,因此對該些社會公眾進行非法集資具有較大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而針對特定對象的集資,因為該些特定對象往往指一些區別于社會公眾,具備較為完善的投資理性和投資知識,具有強大資金實力,較能抵御和承受投資風險的投資人,牽涉集資對象人數較少,比如機構投資者。因此針對特定對象的集資一般不認為是非法集資,而是作為一般民事糾紛處理。比如《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時,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該規定的意旨在于將集合資金信托的門檻調高,使加入集中資金信托的集資對象局限在少數特定對象的范圍之內,防止信托投資公司在資金信托業務中出現非法集資行為。但是應該承認的是,針對特定對象和針對不特定對象的區分標準并非涇渭分明,比如企業向企業職工舉債,盡管從一般意義上說,企業職工屬于特定對象,但是上述行為仍屬于非法集資。一般來說,如果集資者通過公共媒體或其他向社會公眾發布的形式對集資產品進行營銷宣傳,則監管部門傾向于認為其屬于對社會不特定對象集資。如國家工商局1996年12月30日發布《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資回報的承諾。”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性質
該特征在表面上似乎具有同意反復的語病,但是該條規定實質上表明,無論采取任何合法形式迂回或規避法律規定,均不影響非法集資的實質性認定,由此可見法律規定的嚴厲程度。舉例來說,針對前述《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的“200份”規定,如果某些信托投資公司在推出集中信托計劃時規定該信托投資計劃“每期”接受200份資金信托合同,該種做法面臨嚴厲的非法集資法律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脫法之嫌!
通過了解,相信大家對于非法集資的定義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
和諧法制社會,一切都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制制度,否則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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